财务决算工作报告

时间:2024-08-22 11:26:20
财务决算工作报告

财务决算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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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决算工作报告1

一、基本情况

市干休所根据市编委核定数为:事业编制8人,在职职工8人,临时工2人,退休1人。

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离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管理范围是:安置在干休所(含自建点)离休干部有八十六人,住户一百三十六户(分布在三个不同地段)。老干部宿舍楼和办公活动楼共有8幢的水电、房屋维修等管理。

干休所内设有:两个活动室、两个阅览室、两个医疗室、一个理发室,服务车辆6部。

二、财务开支情况

由于干休所结构复杂、情况特殊,20__年在执行中按年初预算指标218500元,经费严重不足。年终决算财政拨款238085元,其他收入5831.70元,文章版权归文秘站网作者所有!收入合计243916.70元;全年支出243916.70元(不含超支35008元)。

市财政20__年拨入经费238085元,与上年财政拨入经费259856元相比减少了8.38,20__年经费支出决算数是243916.70元,与上年同期支出265427.69元相比,少开支21510.99元。其中20__年水电费开支23555.13元,比上年水电费支出30520.70元,少开支6965.57元;20__年车辆费用开支39937.30元,比上年同期支出数44294.05元,少开支4356.75元。

由于现在干休所老干部高龄化,发病率高,造成看病、生活用车多,个别重病号老干部年均用车次数高达二百八十次。收老干部坐车费每公里仍按七十年代有关规定0.16元,至今不变。而每辆车每年经费核定数7000元,但实际每辆车每年养路费1800元,保险费4000元(按部份保),车辆和驾驶员年检费1500元,车辆维修保养费3000元,汽油费4000元,每辆车每年至少超支7300元。

三、存在问题

老干部宿舍楼房多,且都是上世纪70年代修建,加上公共场所大,公用下水道、化粪池、自来水管道严重老化,年久失修,经费困难,无法维修,给老干部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四、建议要求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我们要求:

1、尽快解决干休所土地证的问题以防国有资产流失,需经费2万元;

2、解决自来水管道改装问题需经费8万元。(以上两项预算经费经有关部门测算)

  市干休所

  二Oxx年元月xx日

财务决算工作报告2

一、职工福利费的定义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

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职工薪酬包括: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6)非货币性福利;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xx]3号))

(3)养老保险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以及根据企业年金计划向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管理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4)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

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摘自《《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财会[20xx]18号))

二、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

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

务费等人工费用。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

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4)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

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117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5)丧葬补助费

(6)抚恤费

(7)职工异地安家费

(8)独生子女费

(9)探亲假路费

(10)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

为职工购建住房。

((5)(10)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11)职工体检费(包括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

(12)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的其他支出。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三、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1)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

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2)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3)企业给职工发放的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4)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5)住房公积金

((1)(5)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6)洗理卫生费

(摘自《财政部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财工字[1994]409号))

(7)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摘自《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61号))

(8)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摘自财政部企业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文件答记者问)

四、职工福利费的开支限制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xx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xx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xx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xx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xx]12号)转增资本公积。

(摘自《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48号))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当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五、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摘自《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

六、税法对福利费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摘自《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企业20xx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xx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xx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

【讲解】

20xx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福利费财务管理的文件,值得大家学习。但是该文件存在一个问题,即未明确说明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否在福利费列支,但根据文件对福利费的定义和文件中有“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属于福利费的规定,因而可以推论已经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就不在福利费列支了。而且,财政部于20xx年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因此可以推论,《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61号)中基本医疗保险支出在福利费列支的规定已经作废了。另外,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福利费这个文件答记者问时,也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已经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再列作职工福利费管理。”。

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则要注意,福利费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要注意税法的福利费规定和财务的规定在理论上虽然是一致的,但是具体的口径有不小差异。建议对于文件未规定的福利费支出,财务处理可参照文件规定,确属福利费支出的计入福利费,但是税务处理应严格按照税务文件,未列举的不得计入福利费。

【附录】

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文,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摘自《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61号))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摘自《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xx]34号))外商独资公司外籍员工子女教育费(学费)推定为福利费。

企业(不分内外籍)为职工租房,相应的房屋租金可以在职工福利费列支。

(摘自20xx年4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缪慧频副司长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解答)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摘自《关于20xx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xx]33号))20xx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摘自《关于20xx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xx]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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